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国际数字艺术品运营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拍卖成交业务(以下简称“拍卖成交”),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交易规则(试行)》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拍卖成交”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交易商在参与交易前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中心制定并公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等文件,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交易的相关风险。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四条 “拍卖成交”共有两种交易形式,英式拍卖与荷式拍卖。
第五条 英式拍卖方可持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进行挂牌拍卖。拍卖方设置本场拍品的最低期望价格、加减价幅度及买方参拍的入场额度等,竞拍者由低向高喊价,最终以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者为买方确认成交,成交后买方支付货款、卖方过户仓单,双方完成交易和交收。拍卖结束前如有其它买方出价则结拍时间顺延。本中心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顺延时间和顺延次数。
第六条 荷式拍卖方可持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进行挂牌拍卖,拍卖方设置本场拍品的最高期望价格、加减价幅度及买方参拍的入场额度等,在规定时间内由卖方将价格由高到低降价竞买,最终以规定时间内首个应价者为买方确认成交,成交后买方支付货款、卖方过户仓单,双方完成交易和交收。
第七条 拍卖成交后,若买方拒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货款支付,或卖方拒绝在5个工作日内将艺术品进行物权转移,则视为违约,本中心将对此单交易进行异议处理。
第八条 若拍卖时双方已约定开票,则在拍卖成交后卖方须开具合法的税票给买方。买方收到发票并验票无误后,本次拍卖才能确认为交易、交收完成。
第九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对交易事项达成一致时,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电子交易合同一旦成立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同时,系统将相对应的资金从买方交易账户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十条 参与本中心“拍卖成交”,即视为认可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文化艺术品挂牌、鉴定、评估、仓储、保险、物流等服务。
第十一条 关于结算、风险控制等管理办法,详见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交易商须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妥善保管账户、密码、证件号、手机号等重要信息。任何通过交易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和资金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交易商的独立行为,该行为由交易商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本中心不承担交易、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交易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四条 交易商买卖产品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本中心交纳交易费用。
第十五条 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交易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协助协商。若协商不成,提交本中心指定仲裁机构解决。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本中心将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或作出相应的政策、办法、规则、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具体意见和解答。
第十八条 本中心平台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规则调整,并有权要求各参与方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因各参与方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具体规则见本中心官方网站公示,本办法的修订权、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国际数字艺术品运营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协议成交业务(以下简称“协议成交”),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交易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交易规则(试行)》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协议成交”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交易商在参与交易前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中心制定并公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等文件,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交易的相关风险。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四条 “协议成交”共有两种交易形式,线上协议成交和线下协议成交。
第五条 在线上协议成交方式中,卖方可持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进行仓单挂牌,买方根据卖方的意向出价决定是否摘牌成交。若摘牌成交,卖方过户仓单,买方支付货款,双方完成交易和交收。
第六条 买方可在指定账户内存入一定押金,对挂牌艺术品进行查验,买方押金可在查验后随时申请退还。
第七条 在线上协议成交方式中,卖方可进行履约资金挂牌,买方根据卖方的意向出价决定是否摘牌成交。若摘牌成交,系统将冻结买方资金,待卖方补齐仓单并完成过户,解冻买方资金并由买方补齐货款,双方完成交易和交收。
第八条 卖方履约资金挂牌适用良好的信用、符合本中心资质要求的交易商。
第九条 在线下协议成交方式中,买卖双方在线下达成协议,卖方将艺术品交至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保险、仓储后,在交易系统上进行挂牌,买方摘牌并支付全额款项后完成交收。买卖双方对线下协议约定的所有条款内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对交易事项达成一致时,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电子交易合同一旦成立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同时,系统将相对应的资金从买方交易账户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十一条 参与本中心“协议成交”,即视为认可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文化艺术品挂牌、鉴定、评估、仓储、保险、物流等服务。
第十二条 本中心平台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履约资金比例、违约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关于结算、风险控制等管理办法,详见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交易商须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妥善保管账户、密码、证件号、手机号等重要信息。任何通过交易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和资金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交易商的独立行为,该行为由交易商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本中心不承担交易、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交易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六条 交易商买卖产品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本中心交纳交易费用。
第十七条 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参与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协助协商。若协商不成,提交本中心指定仲裁机构解决。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本中心将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或作出相应的政策、办法、规则、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具体意见和解答。
第二十条 本中心平台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规则调整,并有权要求各参与方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因各参与方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具体规则见本中心官方网站公示,本办法的修订权、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国际数字艺术品运营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交易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凡参与本中心交易的注册交易商或其服务机构、结算银行、鉴评机构、仓储机构、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中心组织的所有交易项目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商参与本中心交易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业务规则,自愿承担交易产生的风险。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平台
第六条 本中心是交易管理及服务机构,为交易提供场所、规则及设施。 本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中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对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本中心不作为买方、买方代理或卖方、卖方代理参与产品交易,不承担交易的法律后果。电子交易平台由交易系统、网络客户端及相关通信系统等组成。用户应到本中心指定的官方网站/APP等下载交易软件。因用户通过其他网站/APP等提供的链接登录个人帐户、下载交易软件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八条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中心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本中心不以任何渠道和形式向交易商推荐产品或进行投资引导,禁止任何干涉交易商自主交易的行为。
第二节 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十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遵守本中心的相关规定,经本中心核准,具备从事文化艺术品及相关形态产品交易相关的服务资质,为场内业务提供法律、审计、鉴定、溯源、评估、登记、保管、数字化、运输、担保、保险、质押融资等专业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评估机构、登记溯源机构、文化科技公司、文物修复公司、仓储保管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
(二)具备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执业资质、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条件;
(三)认可并遵守本中心各项业务管理规定;
(四)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如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定,本中心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下列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公开批评,记入诚信档案;
(三)取消相应资格;
(四)本中心确定的其他惩罚措施。
第三节 交易商
第十四条 交易商是指依程序在本中心注册并签订用户协议,自愿接受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自然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至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二)对文化艺术品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市场投资经验;
(三)对本中心采用的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交易活动;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机构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交易商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二)对本中心采用的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了解文化艺术品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交易商注册
第十七条 本中心交易商实行实名制。
第十八条 参与本中心交易的人士,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申请成为本中心交易商,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本中心交易的人士,应仔细阅读并与本中心书面或在线签署《用户开户协议》。
第二十条 交易商签订《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知悉并自愿承担交易带来的风险,包括法律、政策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二十一条 注册成为本中心交易商,即视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等规定;知晓并同意委托本中心或与本中心合作的仓储公司代理交易商所持有的、已完成交割但未提取的产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自愿遵守本中心或合作仓储公司关于产品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享有对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基本情况、挂牌上市过程中公开的重要信息、交易过程中公开的相关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挂牌上市产品的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作者/厂家、工艺技法、特点、尺寸、样式、质量、存储方式、瑕疵等以及本中心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关于产品仓储、鉴定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应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自担风险。交易商购买并持有产品即成为该产品的持有人,享有相应产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业务规则和与本中心签订的各项协议;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或机构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五节 交易商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根据交易商提交的资料,为交易商建立一个对应的电子交易账户,该交易账户为其对应持有产品的电子账簿。交易商应当保证其向本中心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同意本中心按照交易商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必须在本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交易账户对应的银行资金账户。
第三十条 交易商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交易商资金由交易账户向银行资金账户划转时,本中心将向交易商收取5元/笔的出金手续费。本中心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交易商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将不定期对交易商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交易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中心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交易商,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认定交易无效、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任何交易商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 个交易日。
第三十四条 产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按公告为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和发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全部或部分产品交易时间。
第二节 交易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之间可以采用“协议成交”、“拍卖成交”、“摘挂牌(专场)成交”、“商城成交”、“拼团成交”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协议成交”是指文化艺术品买卖双方线下或线上达成协议价格后,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约定立即交收或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协议成交的详细交易规则见《协议成交交易规则(试行)》。
第三十八条 “拍卖成交”是指文化艺术品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以拍卖方式达成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本中心拍卖有“英式拍”和“荷式拍”两种。“英式拍”是指在遵守本中心交易规则的前提下,竞拍者由低向高喊价,以规定时间内价高者得而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荷式拍”是指在遵守本中心交易规则前提下,拍卖者由高向低喊价,以规定时间内首个应价者中拍而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拍卖成交的详细交易规则见《拍卖成交交易规则(试行)》。
第三十九条 “摘挂牌(专场)成交”是指文化艺术品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文化艺术品挂牌交易专场,将文化艺术品的出售意向和购买意向进行挂牌集中展示比价,由对手方手动摘牌完成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摘挂牌(专场)成交的详细交易规则见《摘挂牌成交交易规则(试行)》。
第四十条 “商城成交” 是指文化艺术品卖方在线上商城中以固定价格出售文化艺术品,由买方按固定价格购买成交或议价成交。
第四十一条 “拼团成交”是指文化艺术品卖方采取集约的方式出售文化艺术品,由买方拼团采购。
第四十二条 依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四十三条 交易参与各方应当保证其向本中心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三节 电子合同
第四十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对交易事项达成一致时,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电子交易合同一旦成立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将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同时,系统将对应的资金从买方交易账户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四十五条 交易申请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都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四十六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产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服务费等。
第四十七条 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中心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权宣布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四节 清算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负责办理交易登记清算业务,并根据四川川博明昌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及清算银行的相关规定对交易商参与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具体登记结算规则由本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交易商交易资金由本中心指定的清算银行及四川川博明昌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方存管。四川川博明昌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将根据本中心交易系统提供的交易数据及交易商的资金划拨指令执行结算。
第五十一条 本中心的登记结算部门对交易商交易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交易商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本中心可以对违规交易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第五节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二条 本中心在摘挂牌成交交易中对产品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产品挂牌交易首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30%,次日起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10%。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产品的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五十三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认定交易无效、限制出金、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以控制风险。
第五十四条 本中心具体风险管理办法详见《风险管理规则(试行)》。
第六节 交收
第五十五条 交易商发起提货时,应向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仓储公司办理预约申请。
第五十六条 如产品保管方为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仓储公司,办理提货时,交易商不得就产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问题向本中心主张任何权益。本中心有义务协助交易商处理托管提货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第五十七条 交易商自愿遵守第三方仓储公司关于产品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交易商办理提货时所需的材料:“产品提货单/码”、交易商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机构交易商办理提货时所需的材料:“产品提货单/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提货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十九条 本所不承担文化艺术收藏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会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六十条 具体交收细则详见本中心相关制度。
第七节 停牌复牌
第六十一条 停牌是指本中心暂停产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交易商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对特定产品采取临时停牌的风险控制措施。根据交易情况,本中心可以调整临时停牌产品的复牌时间。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中心可以对产品采取长期停牌、临时停牌、延长交易时间间隔等措施。
(一)产品被法院冻结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二)相关产品有重大信息公布,且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共传媒中出现相关产品未曾披露的重大信息,且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四)产品的交易商、服务机构等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
(五)其他情形详见本中心《风险管理规则(试行)》。